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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相关案例分析 拆迁补偿补偿类型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来源:通许律师
[导读]:   陈志刚律师,通许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

  陈志刚律师,通许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征地拆迁的相关案例分析

  

  李先生在湖北省荆门市**村有继承所得的宅基地房屋。2011年开始,因实施荆门新区一期项目征地拆迁中,荆门市政府需要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因补偿标准不太合理,而政府也考虑到委托人家存在两个残疾人的特殊情况,暂时搁置不与委托人进行积极洽谈,一直没有达成有关安置补偿协议,李先生内心的焦虑和不安是显而易见。后来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盈科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和律师面谈来寻求维权之道。经过面谈,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马波律师代理该案,为李先生制定维权计划。

  

  维权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律师接手李先生的案件后,发现本案征地程序中未见到有关公告,其相关的审批手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另外,本案中没有公布被拆迁房屋总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 没有对公布拆迁征地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公布,没有公布拆迁征地补偿方案,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 查、认定和处理。因此,本次房屋拆迁仍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既然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律师们便可将此作为突破口。

  在马波律师的协助下,李先生同时向荆门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荆门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和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获知申请书面公开的信息。通过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有机会获得征地拆迁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手续,就有机会对其合法性进行进一步审查。

  维权第二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双管齐下

  李先生是在2012年8月16日向多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然而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却未能得到相关信息。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遂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区政府、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住建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有关习惯能依法确认各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律师告知李先生要耐心等待,政府机关的反应如何将直接决定律师下一步的维权计划。

  果不其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得到任何的回复。马波律师觉得时机终于到来,帮助李先生起草了多份行政起诉状,被告都是前一阶段未就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各政府机关。六份行政起诉状于2013年2月4日被同时递交到法院。律师还是告知李先生稍安勿躁,等待相关部门的回复和表态。

  维权第三步:省政府派人协调,案件圆满解决

  律师协助李先生,用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给有关政府机关施加了大量的压力。而这本身也是律师指定的维权策略之一,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 序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有针对性地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打击政府和拆迁单位相应的违法点,促使有关单位与委托人和谈,以得到合理补偿。令人欣慰的是,向省政府的复议申请促使省政府亲自派人下来协调。最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获得两套房屋加30余万的现金补偿。

  

拆迁补偿补偿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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